酒店对入住顾客遗失或抛弃的物品负有清理义务。因未尽到义务造成后入住顾客损害的,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回顾2016年7月14日,未成年人范某跟随其奶奶田某入住了重庆市丰都县尚都商务酒店8010号房间。范某在房间内玩耍时,将他人弃置在柜子里的吸毒用具翻出,后误食了用具中的残留物,导致中毒。
问:我朋友姐姐的孩子9岁,2005年6月10日经过村里路边的一个大水坑时,失足滑入坑里,不幸溺水身亡。这个大坑是前两年村委会和乡政府搞开发项目时挖的,挖出的土用于修路,事后没有及时回填而形成的。请问。对孩子溺水死亡,村委会和乡政府有责任吗?
问:我去超市购物,因地面有水滑倒造成骨折,超市认为是我自己摔伤的,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问:赵小姐在居住小区乘电梯时,电梯内突然灯灭,然后是急速下滑,导致她脑震荡、脊髓震荡。请问:1.小区电梯出故障,物业是否承担责任?2.电梯故障给业主带来损失,生产厂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业主维权如何追讨损失?
问:高先生驾车撞上了横穿马路的孔先生,随后交警认定孔先生负主要责任,高先生负次要责任。被撞伤的孔先生将高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5.8万元,而高先生则承担了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的40%的赔偿责任。
恋人到宾馆开房被家长跟踪,女孩情急之下跳窗逃避摔伤致残,谁该担责?事发河南省桐柏县城西,宾馆老板做梦也想不到,一张房卡几乎造成"灭门之灾"。孩子、家长、宾馆,他们在这场官司中应该汲取什么教训?
劳动者、提供劳务人员,在生产经营、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受伤,而受伤的主要原因除了违章操作,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第三人侵权,比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比如在厂区内被其他单位放置的机械设备压伤、砸伤,比如租用第三人的缆车,缆车不安全导致事故等等,是工伤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工伤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有什么区别?受伤人员除了工伤待遇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赔偿外,还是否能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赔偿...
2007年8月,我市发生了一起房产中介公司挪用客户616万元购房款的事件,10月30日,我市法院一审判决,该中介公司败诉,涉案的银行、公证处、担保公司被判承担联带赔偿责任。该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当前房产交易及中介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总结。
作者:王巍冰; 宋祖芳; 赵君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03期
所谓房屋重复登记,即已经登记的房屋再次进行登记,从房屋登记实践来看,同一处房屋重复登记在同一主体名下是不大可能的,一般来说是指同一处房屋登记在不同主体名下。《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减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我们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应尽量避免重复登记。以下三点,有助于避免房屋重复登记。
93、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是否就要承担赔偿任?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同时也赋予登记机构一定的审查职责,如《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要求补充材料、实地查看。如果申请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申请人和登记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错误,是指业已登记的权利事项与真实权利不相符、不一致的状态。若以错误原因为标准,登记错误可分为登记机构的错误、非登记机构(当事人)的错误、因混合过错的错误。囿于辩论题目,本文讨论的登记错误应仅限于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笔者的观点是,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具有可分性,由于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引致的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即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不动产登记登记业务复杂,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些矛盾和冲突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继而引发投诉、诉讼甚至赔偿责任风险。而风险管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有效应对登记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必要探索不动产登记风险管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一、利益平衡与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1.利益平衡概述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是不同的,这些不同的利益需求既有相容之处,亦有冲突之处。平衡是一种相对稳定与和谐的状态,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因此,本文拟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具体分析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但是其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费用来源以及责任性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
在《物权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倾向于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和加重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登记机构从自身免责和分散赔偿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若干制度设计,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房屋权属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从字面上看,登记机构承担的是严格责任,换言之,非因登记部门过错导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定登记机构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
陈某自1990年起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3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矿业公司委托当地县医院对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身体正常。但在2013年5月,陈某经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患为“矽肺一期”职业病,并经所在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随后,陈某向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矿业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