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海天; 凌燕; 甘倩倩; 周凤英 期刊:《市场论坛》 2017年第08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愈来愈快,当前,我国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城市不良症状,比如大拆大建、违法建设、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针对这些情形,前段时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提出我国今后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式住宅小区,要逐渐推广“街区制”住宅小区模式,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的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
从法治的视野观之,封闭式住宅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本质是对住宅区内部道路进行的公物设置,是从“内部共有”到“社会公用”的转变。而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国家既可以通过采取行政征收、行政契约、民事契约的方式在取得内部道路的所有权之后进行公物命名,也可以跨过所有权转移,通过直接对业主内部共有道路的权利进行限制来设置公物。两种方式虽属于不同的法治路径,但都需要差异性地遵循公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以及...
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一共30条,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了全面部署。社会舆论对其中第16条关于“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的论述争论骤起,真的是要“拆围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