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璐; 陈世伟 期刊:《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02期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罪刑关系一直被描述为"刑从罪生、刑当其罪"的单向性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定罪准确、量刑不公"的现象使得部分学者开始强调定罪与量刑的双向关系,从而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量刑可以反制定罪。反对者和支持者各执一词,反对者站在较为保守的立场力求保证大多数的正义,支持者则认为法官可以担负起实现个案正义的重任。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量刑反制定罪可以有其存在的土壤。
定罪制约量刑导致的量刑畸重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特殊减轻条款的使用具有局限性,'量刑反制定罪'又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量刑类推是解决该问题的妥当方式。'白马亦马'决定行为符合A罪不能违背,但倘若行为特征更类似于A的特别法条B罪,可类推适用B罪的法定刑量刑。许霆案可定盗窃罪,类推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量刑。量刑类推立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正义,应当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缓解定罪量刑冲突的一剂良方。
作者:石璐; 陈世伟 期刊:《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第02期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罪刑关系一直被描述为"刑从罪生、刑当其罪"的单向性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定罪准确、量刑不公"的现象使得部分学者开始强调定罪与量刑的双向关系,从而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量刑可以反制定罪。反对者和支持者各执一词,反对者站在较为保守的立场力求保证大多数的正义,支持者则认为法官可以担负起实现个案正义的重任。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量刑反制定罪可以有其存在的土壤。
作者:宋盈 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03期
倡导故意过失之间存在位阶等级关系的罪过位阶论,是建立在区分存在论的故意过失和规范论的故意过失基础之上的。在规范责任论下,纯粹的故意概念的建构是不可取的,规范论的规范理解在于重视价值判断的作用但并不能忽视其存在论基础。故意过失的存在论区分的界限并非意志因素,而是基于结果本位基础之上认识程度的差异。通过对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表面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进而为罪过位阶论提供规范支撑。罪过位阶论建...
作者:赵希 期刊:《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年第01期
量刑反制定罪论高举实质正义的大旗,强调量刑对定罪的反作用。然而认为该理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批评比比皆是,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滥用司法权、突破构成要件限制以及违反传统的罪刑关系这三个批评意见。抽象意义上的滥用司法权以及违反传统以罪定刑的观念无法形成有力的批评,但量刑反制定罪不能突破构成要件的限制,在此前提下的量刑对于定罪的反作用正是该理论的合理性所在,这种解释论意义上的量刑反制定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