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房贷利息抵个税"甚嚣尘上近日,有消息传出,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方案正按既定时间表推进,其中比较受关注的就是"房贷利息抵个税",即个人首套房按揭利息可以在个税征收前,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该消息引起了地产股暴涨,并成为年末"大蓝筹"领涨的"新龙头"。有研究测算,该项政策"落地"后,或意味着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将下降15%-45%。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地方政府的债务主体意识。加快推进地方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风险实践应急处置、债务违约分类处置、监督体系等各个环节的债务管理体系。地方债务置换是指以发行一定规模的低利、长期的政府债券来置换那些即将到期的高成本、短期限的信贷等存量政府债务。自2015年5月首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来,截至2016年年底,日照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24.8亿元,
(一)加重农牧民负担,不利于脱贫攻坚战的顺利实施。以嘎查一年期民间借贷利息为2.5分计算,折合年利率30%,是当地人民银行利率监测中个人贷款利率的3倍左右,是基准贷款利率的6.89倍。以3万元借款为例,农牧民一年期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为0.9万元,而在银行的贷款利息仅为0.3万元,多支出0.6万元。调查中的阿里顺文都嘎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均有民间借贷,户均贷款17.89万元,每年的利息支出近2000万元,与此同时这些贫困户的收入低,当其归还...
<正>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税赋的轻重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中十分重要的.企业筹划税收的方式一般来说有四种: 一、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正>俄罗斯VSMPO-AVISMA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公布了2011年1~9月的经营业绩。公司2011年1~9月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19.43亿卢布,较2010年同期增加了41.71亿卢布,涨幅为23.5%。公司产品出口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3.27亿卢布,涨幅为13.4%。
<正>2010年第四季度经营结果:2010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为10.4亿美元,比2009年同期增加27.2%;2010年第四季度净收益15.1百万美元,每股收益0.15美元;2010年第四季度总成本减少33.0百万美元。2010年全年经营结果:2010年全年销售收入为40.5亿美元,同比2009年增长33%;2010年全年净
<正>RTI国际金属公司2011年第四季度经营结果:净销售额1.419亿美元,增幅23%;2010年同期为1.147亿美元;营业收益460万美元,增幅84%;2010年同期为250万美元;净收益1.5万美元;2010年同期净亏损145万美元,每股摊薄0.05美元;钛轧材装运量
<正>随着楼市调控,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多数企业把开源节流目光转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上。实践中多数企业融资额占资金总额比重在6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0%以上,故而利息支出金额很大。如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尽可能多地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是当前房地产企业关心的一个涉税问题。一、扣除方法简易,与实际支出差异较大目前,房地产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多,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资金链紧张让房地...
作者结合多年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实践,总结了土地增值税土增清算过程中代收费用的处理、转让房地产"其他经济利益"的确定、人防设施的处理、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利息支出的确定、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的扣除等需要关注的几个特殊事项,供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同行参考。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较多情况下需要借贷资金,因此,支付借贷资金利息的多少以及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金额,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的高低和净利润的多寡。而房地产企业筹集资金方式的多样性,直接导致会计对利息支出的核算复杂的多样性。
(接上期)四、统借统还的核算及涉税处理(一)统借统还的概念1.增值税的规定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由于涉及资本弱化的问题.一直是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关注的焦点之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企业接受关...
《企业所得税法》中针对各种不同情形的利息支出作出不同的规定。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件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过程中,承继被合并方债务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难以定性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形式提出该问题并对此进行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账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
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7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2012年,我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暂时闲置.由于归还银行后再难借到,就把这些款转贷给关联企业无偿使用,利息支出在本公司财务费用列支.请问,我公司这些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
问:本公司开发的第一期商品房已经销售完毕,并且达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公司在一期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既没有向银行贷款,也没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全部使用本公司自有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扣除上,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对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应当单独计算并据实扣...
答:开办费是指企业从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人与你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你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作为投资方属于债权性投资,你公司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债权性投资超过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的借款,其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允许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利息支出也允许作为开发产品成本在税前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请问,已经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