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实时转播的法律属性,当前有四种观点,它们产生分歧的缘由在于从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出发所导致的不同结论,尤其是面临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之间的冲突和选择问题。针对当前的社会和技术发展现状,法院应注重从客观目的解释出发,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对具有独创性节目的网络实时转播而言,将初始传播为'无线方式'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纳入广播权控制的范围之内,而初始传播为'有线方式'的网络实时转播则可纳入...
客观目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目的和法律意图的区分,认为法官在法律解释时,不应追问原立法者的意图,而是赋予其满足当今正义要求的意义。因此,法律文本便脱离了立法者而具有本身的目的。法官根据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不再拘泥于立法意图进行判决,应视为契合法律的目的之范畴,具有其正当性。这种观点招致许多批评,但毋庸置疑,客观目的解释更多地关注法律文本在将来欲取得的效果和目的,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和现实性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