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1并购对手方将购买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求证:不确切。近日,有投资者在股吧留言称,去易事特(300376)实地调研后获知,并购对手方不会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而是会选择购买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以此间接取得公司股份。
作者:尹翔 期刊:《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09期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为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以及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大小非”问题,我国证监在2008年提出了可交换债券这一品种。可交换债券一经推出,经过几年时间的发展与进步,市场融资工具不断的创新,在2013年,我国第一只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面世。因私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限制较低、低息融资、收购兼并等特点,以及在资产荒的背景之下,私募可交换债迎来了井喷态势。然而深受投资者以及发行人青睐的私募可交换债券也...
可交换债券诞生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后20世纪90年代在欧美市场有了高速的发展,之后在亚太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推行可交换债券较晚,在2008年,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试行规定》。我国引进可交换债券是为了解决大小非股东大额减持限售股对股票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但是从政策出台到2013年的四年时间里,可能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太健全.
一、引言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给托管机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某个约定的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所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该上市公司的股权。
相对于普通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均融合了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相当于在原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一份有限制条件的股票看涨期权。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从发行方来看,无论发行可交换债券还是可转换债券,其在转让一份期权的同时,可换取更低的融资成本。由于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投资者一旦行权,在债券到期时可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为了解决股权分裂问题,我国许多专家对国有股减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大约4000多个减持方案。中国财经大学教授贺强认为,有价值的方案主要有12种。
作者:潘爱玲; 邱金龙; 刘文楷 期刊:《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7年第06期
政策鼓励和可交换债券的融资、减持功能是推动可交换债券在并购中得以应用的驱动因素。随着可交换债券与企业并购活动的结合日趋紧密,相应地衍生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风险:政策的拉动可能诱发管理层在并购交易过程中盲目发行可交换债券;信息披露不足容易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新晋股东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提前退出,会引发投资者对并购整合效果的质疑;同时“定向增发+可交换债券”的组合可能形成一定的套利空间。为了应对上述风...
作者:皮敏; 李晓峰; 王磊; 黄飙 期刊:《首席财务官》 2007年第06期
全面介绍可交换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的定义,分类以及海外的发展。从结构和投资的角度深刻剖析了可交换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差异。
可交换债券在国外已经是一种相当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在中国已受到关注且发展迅速,本文先简单介绍可交换债券的定义、特点,然后通过案例分析相应的会计处理及可交换债券转股后可能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
作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的可交换债券,虽在国外其筹资应用已经相当成熟,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来说,可交换债券还只是处于摸索阶段。同时,由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大小非”减持压力巨大,上市公司利用可交换债券进行融资,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办法。本文通过总结可交换债券的相关特点,分析了其在融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面临“大小非”减持的压力.我国证券指数从2007年10月开始大幅下滑.许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惨重。中国证监会在2008年9月5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想缓解“大小非”的减持压力。本文将从可交换债券的市场运行机理和发行条件两方面分析该《征求意见稿》是否真正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达到缓解“大小非”减持压力的目的.所以本文的研究分析具有相当现实的实际意义.
我们认为制度无法在根本上限制解禁股股东减持的行为,目前的措施都非强制性措施。在解禁股股东认为所持股票被高估的情况下,那么无论施加何种限制,都会予以变现。只有在股票的价格进入价值区域,减持的压力才会缩小。
本文介绍了可交换债券的概念、特征及发行目的,并从发行人的视角解释了可交换债券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其低成本融资功能、股票减持的成本优势和灵活性优势,最后通过设计一个虚拟案例说明了可交换债券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融资和股改限售股减持中的具体运用。
中国证监会最近《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除可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股东)请求还本付息外,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控制违约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则明确应将被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但债权证券化和证券流动化过程中,先有担保安排、后有证券发行、再产生债权人(当事人)等特点,在担保权设立、实现等环节对传统担保法律制度提...
大小非解禁是中国股改遗留下来的问题,它是中国08年股市持续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将阐述大小非解禁对股市的影响,同时提出并分析解决此问题的途径。
2008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预示着中国证券市场上即将出现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本身具有的债权性和股权性使得它可以成为一种风险规避的有效工具。在当前全球经济呈现衰退,中国股市深度调整的时候,可交换债券的推出,对整个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通过总结可交换债券的特点,分析了它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