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在392条介绍贿赂罪在原来《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其他的保持不变。即“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介绍贿赂罪增加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对此看法不一,是一个讨论争议的热点。
在介绍贿赂案或帮助行贿案中,中间人截留行贿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梳理近几年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定性仍然有待商榷,在学界对于其定性问题也有不同学说之争。其背后涉及的,包括民事不当得利与刑事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包括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问题。厘清截贿行为的类别,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侵吞型截贿、二是诈骗型截贿,研讨侵吞型截贿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诈骗型截贿的定性的步骤和罪数问题,...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男,案发时是某动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人钱某,男,案发时是市公安局下属某保安服务公司销售部经理。
作者:王海东; 封景刚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08期
一、基本案情 某高校在2008年春季招生期间,吴一、孙二、张三、李四、王五想到该学校上学,但该五人不符合招生条件,李四听说其朋友张某(男,系该校的毕业生,现早已参加工作)与学校负责招生的领导关系很好,于是此五人找到了张某,请张某帮忙办理上学事宜。张某同意帮忙,并联系了负责招生的校领导李某,
本文案例启示:身份或编制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任职务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该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斡旋者与被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共同受贿的数额应采犯罪总额说而非分赃数额说,不应以分赃数额来决定定性与量刑。对于受贿行为的帮助犯,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作者:刘志伟; 周国良 期刊:《刑法论丛》 2007年第02期
<正>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的规定,影响力交易(Trading in influence)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
作者:李俊英; 饶伊蕾 期刊:《人民司法》 2013年第22期
<正>【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日趋严重,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拓展,无疑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案件的多样性等多方面原因,对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正确认定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凤华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与已被判刑的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有关.详细披露了陈铁新如何为他人在企业发展、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作者:王陈立; 赵献华 期刊:《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04期
介绍贿赂罪是我国刑法中贪贿犯罪大家庭中的一员.现行西方刑法中很少有规定介绍贿赂罪的,但我国刑法把有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为一般主体,可谓有着鲜明的特色.在我国经过激烈的"存废之争"后,立法机关最终选择了保留介绍贿赂罪.本文通过对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存废之争"和介绍贿赂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探析,从而提出新时期完善我国介绍贿赂罪的立法建议.
<正>自治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即将启动。2月26日,全疆有8个地州市的检察院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启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这8个地州市检察院设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查询范围是,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构成行贿罪(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的案件资料。今后,任
<正>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对合犯,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却并不"对合",主要表现为对行贿犯罪处罚宽缓。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刑事立法缺陷。行贿罪作为一种罪名首次出现在1979年刑法中,该法第185条将行贿罪与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同一条款,但处罚较轻,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确立的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模式,一直沿袭至今。其特点是:重视“违法取利”“计赃论罪”,按照个人贪污受贿“所得的数额”配置四档法定刑幅度。在此种立法模式下,对受贿罪共犯由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转向按照“共犯受贿总额”处罚,可能导致显失公正的处罚。因而需要适当限缩适用:1.成立受贿共犯注重“共同占有财物”条件的认定;2.处罚受贿罪共犯可例外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3.给介...
作者:郑宏波 期刊:《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01期
我国贿赂犯罪体系的建构以犯罪主体为核心而形成,相较而言,日本贿赂犯罪体系更加重视受贿行为的不同表现 方式与程度,这与我国存在很大的差别.某种程度上,日本贿赂犯罪体系在法网惩治上张弛有度、在不法评价上逻辑清晰. 我国以自然人与单位为划分标准的二元制贿赂犯罪体系存在严重问题,进而导致贿赂犯罪法网轻重失衡、惩治失当,不利于 法治反腐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的贿赂犯罪体系,对我国贿赂犯罪体系进行合理改造与重新...
作者:王志祥; 融昊 期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03期
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
2016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案,对陈铁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当时新闻中曾提到,陈铁新利用担任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5万元。
作者:徐歌旋 期刊:《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02期
无论是主观说、客观说还是立法者意思说都无法对为何要单独设立介绍贿赂罪作出圆满的解释。介绍贿赂罪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具有独立成罪之必要,介绍贿赂罪不是贿赂类犯罪的共犯,而是实行从属性之例外,成立此罪不要求贿赂类犯罪达到了着手阶段,只需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即成立此罪的既遂。如果没有介绍贿赂罪就无法处理正犯未着手的行贿行为,而介绍贿赂罪可以堵截处罚漏洞。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打击,符合加强对腐败打...
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罢免人大代表、批准辞职只是处理本案的法定程序。摘下人大代表的艳丽光环,如何依法追究贿选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公众注目的大概率事件。资料披露,牵涉贿选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行贿、受贿数额巨大,贿选资金高达6000余万元。如何依法追究涉案贿选人员的刑事责任,成为绕不开的难题。本案是对法律实施的一次考试,也是验证依法治国能否落实的示范性案件。
作者:俞振德; 贾宇; 刘宪权; 张炳生; 卢勤忠; 倪爱静; 刘德方; 赵海定 期刊: 2007年第18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一些经济领域的隐性权钱交易活动逐渐凸现。在物资采购领域,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居间介绍、变相回扣等不良行为尤为突出。如何从法律上对上述行为予以准确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为此,本刊与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例研讨会,结合典型案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居间介绍并收受回扣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