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帅; 黄颖 期刊:《法律方法》 2017年第02期
遵循“法理”,追求形式理性,运用法律逻辑适用法律规则来解决具体纠纷是现代法治的典型表达。传统中国“情理”取向的行为模式注重将个案裁判放在国法与天理人情的天平上斟酌权衡,以实现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旨归。这导致法官在裁判断案时不可避免地会掺入一些情理考量,尤其在家事纠纷这类人情世故尤为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对情理的考量往往会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司法实践中对“情理”的运用出现了诸如裁判文书缺乏有力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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