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3款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主要目的在于给那些认为自己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的内容错误而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但该制度的设立在借鉴域外经验时忽视了理论和制度背景的巨大差异,对其所做的目的解释和依据条文本身得出的文义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且与第三人另行起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程序之间的关系亦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这些问题有待于通过立法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行之初就彰显着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却未得到有效缓解,增加了司法负担,消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理论与实务界提出了检察院抗诉模式、限制上诉权模式和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模式,以期破解部分地区上诉率较高的难题,然而这三种不同的救济程序改造模式均有其局限性。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改造需要考...
逮捕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对策和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它又总是同人身自由、人权保障等联系在一起。逮捕权由提请、批准、执行三种权能构成。本文中“捕”专指批准权。
作者:牛保海; 马文军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2期
针对检察机关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使用中存在适用对象不全面或超范围追诉,在执行中存在刚性不足,落实不到位,在程序上也缺乏明晰统一的规定,对侦查机关的异议没有设定救济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本文提出解决方法一要准确理解法律原意,明确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二要完善后续保障措施,确保追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理,2005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公证救济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其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
作者:徐建华; 董文峰 期刊:《中国审判》 2014年第06期
执行异议制度是指当搿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当的执行行为伤害时,给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当孕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和德国在劳动合同立法体系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在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方面,德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视作民法中"雇佣合同",特殊类型劳动合同原则上仍然适用《民法典》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解释方法。与德国不同,中国劳动法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与民法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的独特的调整方法与解释方法,不能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来解释劳动合同。这样就造成了很多中国劳动法研究往往并不引用《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合同法》...
作者:卢祖新; 龚海南 期刊:《人民司法》 2012年第01期
工业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伴随着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由此也导致由职业伤害所引发的工伤行政确认、工伤待遇给付、工伤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笔者所在中级法院2007至2009年共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296件.其中工伤行政确认案件52件,占17.6%.跃居行政诉讼收案数量第三位。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后果,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程序上的救济则是实体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程序上的救济方法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已经提出和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另行诉讼的基础的问题。那么如何把握另行诉讼与恢复执行原法律文...
在农村地区,全面实行村民民主自治中的村民选举权,选出的村民委员会,由该自治组织管理村集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选举权如遭受侵害在司法救济程序上无法得到具体的保障,以致使村民在选举权的这片领域中,宪法所赋予村民的选举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更好的救济。为了使村民更好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及维护其权益和正确行使权利,这有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完善村民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救济是其途径之一。
一般情况下,民事强制执行的开启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首要条件,没有执行依据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产生变更实体权利的法律效力-因此,执行依据成为了连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重要纽带.执行依据上述效力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其种类以及取得、认定等亦应为法定.唯有疑问在于,应民诉法修改之契机,或有新的情形需要纳入其法定种类之中,原有的审查模式或救济程序已然难以胜任实践需要,亦有再议之必要.
行政协议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行政协议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备;2.行政协议的类型并不确定;3.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确定标准尚不清晰;4.行政协议的救济程序尚不完善;5.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法律适用与私法规则之间尚不明确;6.行政协议可否纳入行政复议和商事仲裁等问题尚无定论。
作者:李菲 期刊:《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第01期
救济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4条和第295条对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未对被告人、罪犯的救济权加以适当限制。纵览域外相关制度,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其一,美国与日本等国所采取的普通救济程序;其二,荷兰、法国与德国等国所采取的特别救济程序。保障个人权利始终是救济程序的首要设计理念,同时,救济程序应当服务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价值。因此,研究他国的有...
作者:蒋志如 期刊:《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第02期
<正>一、问题与研究进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存在于每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但各国政治体制、传统文化、发展阶段不同这一程序也表现出迥异的风格和模式~①;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启动程序亦同(另一是再审审理程序)~②。作为再审启动程序关键内容,即关于谁有权启动该程序,亦即启动主体问题也同样迥异。在法国、德
作者:李真; 舒国兵 期刊:《河北法学》 2017年第11期
大学生权利是大学生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以及受救济的权利。然而,由于受到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大学生权利经常受到高校及其教师的侵犯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从法律的维度对大学生权利进行保护具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具体可以通过完善高校对大学生的具体管理机制以及对大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等法律规定来加以落实,以此实现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全面保护。
作者:孔璋 期刊: 2004年第05期
在西方刑事法治发达国家,捕诉通常由追诉机关和中立司法机构分别行使,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捕诉均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与诉两种不同权能,涉及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构造,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法制改革的全局.
作者:刘玲胜军 期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03期
为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协调的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和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缺席审判作为例外的审判方式,克减了被告人出庭受审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难以满足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要求。设置完备的救济程序是形式缺席审判制度的有益补充。鉴于此,应当以审判中心为考察视角,以国内外反腐形势和立法规定为分析样本...
作者:杨良胜; 丁家平 期刊:《法制资讯》 2008年第10期
执行复议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定,是启动公权保护私权的救济程序。执行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执行瑕疵行为,或程序,或实体,损害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理论上的要求,从制度上为保障私权提供了保证。
作者:刘学在; 王炳乾 期刊:《政法学刊》 2018年第02期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各种情形及其程序作了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不应止步于事件类型的简单列举,而应对其内在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包括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同一性、基于另一实体法律关系第三人需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在执行过程的相关行为而认定其需承担责任。在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类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