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成林是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刘亮村的孤寡低保户。两年前.符成林去世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他死后留下的财产。竟被别人占有。绝大多数村民要求镇、村“依法把符成林的财产和承包地收归集体所有”……符成林的遗产为何引发矛盾?孤寡低保户的遗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作者:杨海平; 马润平 期刊:《北方金融》 2014年第04期
一、基于新型城镇化开展金融创新的条件 首先,进一步深化农地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实际要解决的是农业、农民和农村的问题,因而离不开农地的改革。目前实行的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阻碍资本与农地结合的主要障碍。
作者: 期刊: 2010年第09期
一是资源下放。把原由县(市、区)、乡(镇、街办)管理经营的资源下放到相关村,委托经营管理,收入留归村集体所有。二是基金扶持。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案情]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出卖的形式开发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约3000平方米土地,并当场确定了该块土地的地上农作物补偿方案,刘某由于外出旅游未参加会议,其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地上作物补偿款6000元。刘某回家后表示不同意该决定,将6000元退回村民小组被拒收。
作者:郝秀凤; 费亮 期刊:《中国司法》 2008年第01期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并加以利用的行为。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保护所有人的物权利益,世界各国都对征收权的发动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主要的限制条件是...
自新中国确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以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的一种权利,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凸显了其使用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2007年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后,应如何看待这类用益物权的功能和作用,理论和实务中对此存在很大分歧。主流观点认为,
农村拍卖的新资源品种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农村集体所有商铺的拍卖业务。2004年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成立,15年来公司已有10年年均拍卖会超过50场,年成交金额超3亿元,年上缴税收50万元。2017年1到10月.举办拍卖会62场.成交13.11亿元,佣金1218万元.上缴税收超过50万元,这其中有近40%是农村业务。这一成绩的取得靠的就是开拓多元化业务渠道和重视拍卖标的的营销策划。
所谓土地财政通常是指政府出让土地所形成的收入。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铺开,地方政府依据城市土地规划方案,将土地低价收归政府所有,然后以“招拍挂”形式高价出让,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支配管理,从而形成土地财政。
农民应该有权选择“集体所有”还是“农户所有”,选择“农户所有”的以后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无论哪种办法,都不难操作,但如果那种权力玩弄土地的状况持续下去,后果就会很麻烦,所以改革虽然应该慎重,但却不宜久拖。
老贾同志:吴老汉无权出租他承包的耕地,但有权有偿转让对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承包经营,只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者权的分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
作者:叶和礼; 王丽娜 期刊:《农村百事通》 2005年第23期
土地流转是2008年人们谈论的热点话题之一。2008年年底前,北京市平谷区的“土地流转第一拍”引起了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平谷区大兴庄镇良庄子村党支部书记张玉旺,希望通过拍卖的形式,流转自己1999年租赁的村集体所有的“淘金谷欢乐农家”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梁晓亮; 罗永鑫 期刊:《廉政瞭望》 2005年第10期
2004年7月,武汉市发生了一起鲜为人知的民告官案——该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钢铁村村委会为土地权属,将武汉市政府告上法庭,诉称被告违规、越权将位于中国光电子产业基地中心、本应属于钢铁村集体所有的1100亩林地登记为国有,随后划转给马鞍山森林公园使用,故诉请法院将该土地判归钢铁村所有。
天津市武清区南蔡镇韩营村一位姓韩的农民来信说:1957年,管辖我村的南蔡乡通过当时的“一平二调”政策,占用我村185亩耕地建砖厂,后来又前后几次占我村耕地,总计400多亩。后因村民意见较大,乡里从相邻的两个村给我村拨了土地100多亩。砖厂实际占我村土地300多亩。其中砖厂通过送砖、送拖拉机等方式对我村近200亩土地给予了补偿,而余下100亩土地,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使用至今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上世纪90年代第一次土地调查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县一位农民来信说:1953年,由于我们当地交通不便,县粮食部门无偿借用我村集体土地50多亩建设粮站。到2005年前后,粮站已经废弃不用。现在土地被硬化,上面陆续建起了许多房屋和粮仓,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土地已经属于县郊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居民委员会居民王某来信说:我们位于城乡接合部,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实际上已经处于城市中,但是我们所有的土地还没有被国家征收。最近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调查,我们使用的宅基地实际上是祖上传下来的,1997年在登记土地性质时,登记为集体所有。
作者: 期刊:《乡镇论坛》 2005年第09S期
内蒙古伊盟某旗的一位牧民来信反映:1999年春,我旗某镇一个村委会主任与旗土地部门,未向本嘎查(村)牧民公开的情况下,私自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字,致使本嘎查的2800多亩集体所有草原变成了建设用地,不久在这块征收的土地上建起了旗直机关的办公大厦和居民住宅小楼。这种“暗箱交易”引起了本嘎查牧民的不满,引发了土地纠纷。为了平息牧民的不满,2001年冬天,旗政府以建设水源迁址、污水处理、绿化工程等几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名...
目前,“集体所有”、“一户一宅”、“权能限制”和“双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框架.不仅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村人地关系现状,且抑制了农民的宅基地资产权利主张,降低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笔者以2013年暑期浙江兰溪实地调研报告为基础,提出解决农村宅基地供求矛盾、兼顾农地资源性目标与资产性目标的关键在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提出由“生增死不减”向“增人不增地”、“一户一宅...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城子村某项目征地动迁户的代表梁某来信说:最近政府由于修路,占用我村80多户居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但大家对征地款如何分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该笔款项一直没有分配。我们征地拆迁户认为,征地拆迁主要占用的是我们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该分配给我们征地拆迁户。而村干部认为,征地单位已经给予我们回迁房.就应该视为给付宅基地补偿了.被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应该由全体村民按人口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