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云会死得扑朔迷离,坊间疑云重重。为了尽快澄清事态,官方表示:对事件的相关调查结果和处理,要“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接受媒体及社会监督”。现在,调查结果都公布了,定性为交通肇事,嫌疑司机也已到案。然而网上网下,却有更多的人仍旧无法释疑,宁可相信这是一场谋杀。
问:我儿子在放学路上被一辆小客车撞伤,腿部骨折,肇事方只出了住院费,就再也不管不问,请问我该怎么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连年递增。汽车数量的增加。是否说明我们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
“我没有开车,交通事故根本不是我造成的,怎么让我赔偿损失?”一些人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往往提出这样的质疑。难道他们真的全部是“冤大头”吗?其实,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开车也担责。雇员驾车肇事,雇主须担责【案例】个体商户万某雇请方某当司机。2014年1月11日,方某运送货物时因车速过快,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行人诉请法院要求万某赔偿全部损失。
在闹市飙车,不仅仅是现代的产物,古代的“官二代”“富二代”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于闹市飙车跑马草菅人命的恶习。为了制止这些疯狂的举动,从唐代开始,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到了宋朝,针对这类“交通肇事”行为,官府还专门立法,叫“走车马伤杀人”罪。
作者:王学文; 万珊 期刊:《公民与法》 2010年第03期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合法行为,刑法理论争议颇大。本文认为先行合法行为可以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但应从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上进行界定,采取"具体危险相关+排他性支配+被害人故意之排除"的标准可以对先行合法行为的作为义务符合性作出适当的判断。对于构成作为义务的合法行为应该结合等值性理论对其犯罪构成符合性进行认定并施以相适应的处置。
作者:杨波; 王维钢(图) 期刊:《派出所工作》 2011年第09期
但凡干过警察的,基本上对抓捕犯罪嫌疑人都不陌生.咱干的就是这活儿嘛。不过,要提起六年前,我在派出所工作时曾参与过的一次特殊的抓捕经历,说实话.兴许您还真就没听说过。
9月5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警种联合作战,连夜快速侦察,仅用6小时,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9月18日下午,受害人家属将一面写有“雷霆出击,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了大队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手中。凌晨一点,突发命案9月5日凌晨1时29分许,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报案人在灵石县三双线九鑫煤化厂路段发现一摩托倒在公路右侧,旁边躺着一人,要求值班民警前往现场调查案情。
在交通肇事案件认定过程中,应坚持刑法的独立评价原则,不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的依据。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划分不同于交通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认定,二者形似而神不同。尤其是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的案件中,更应立足于刑法学角度以因果关系、过失判断等为视角作出独立的判断。
无牌货车与醉酒人员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藏着另一案情:无牌货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近日,经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2017年7月28日,林某驾驶无牌小型货车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途经漳州市长泰县途中,与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连某当场死亡,搭乘者连某昌受伤。
作者:蒋佳伽; 陈卓文; 刘科 期刊:《方圆》 2011年第10期
4月16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国平带领控申科干警吴立胜、法警大队干警雷际华起了个大早,驱车500多公里赶往湖南省道县蚣坝镇下湖洞村,对廖明和家属不服不起诉马志权涉嫌交通肇事的申诉复查案进行回访。
刑事速裁适用罪名再增加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在18城市(包括广州和深圳)试点刑事速裁,即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并在适用范围内增加了交通肇事、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5个罪名。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驾车过程中违章驾驶与被害人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王某惊慌之下打电话约来胡某帮其项罪。在事故调查中,胡某谎称是本人开车,以帮助王某逃脱处罚。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离开现场。后经过公安机关认真调查.发现了胡某系王某约来“顶包”.遂将王某拘捕归案。
作者:任立维; 许韵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02期
[案情]2017年12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驶小轿车,从重庆市酉阳县城区内驶向郊区高速路,在行驶到郊区十字路口时,因未按交通规范操作,将行人李某撞倒。何某下车查看后,认为李某有可能已经死亡,便驾车逃离了现场。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路过的货车驾驶员陈某送往医院,3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当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车到交巡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
作者:杨雅衡; 蔡笑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08期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5日2时许,广东省肇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到西江高要禄步岗仔头河段时,发现“粤佛山工2038”船涉嫌盗采河砂,遂传唤相关人员、扣押船只,并准备将该船驶往肇庆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对面西江河段处理。高要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聘请行为人陈某(未取得轮机或驾驶方面任何资质),陈某又找来同案被告人林某(不具备驾驶该船的适任资格)共同驾驶“粤佛山工2038”船。
作者:肖之云; 石琦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2期
<正>[案情]2014年6月14日20时许,吴某驾驶出租车沿着105国道由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向该县黄梅镇行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干某碰倒。干某称其手脚能动弹,吴某遂将干某抱上车准备送往该县人民医院就诊。途中,干某称要到该县孔垄镇医院就诊,吴见干某手脚都可移动,且从外表看伤势并不严重,担心干某勒索,就将干某抱下车放在路边,拿了一些钱塞给他,开车走了。当晚21许,洪某经过此地,发现干某躺在地上招手
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比较混乱。对前车驾驶人处以交通肇事罪,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则未必找准了值得刑事谴责的对象。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真实影响力,不一定与经验判断的结果相符。基于此,可以突破只在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下解决问题的固定思维,分别考虑前后两车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陈业; 巩蕊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8期
作者:王宏甫; 李西海; 邱睿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12期
一、基本案情;二、分歧意见;三、评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