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户籍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制度周期启动的关键性环节。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这项重要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亿万群众的期盼与热望,不仅在于城乡户口登记的统一,更在于消除不同户口所附着的利益差异,将公平公正的美好愿景一步步照进现实。
为解决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错、重、假”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成立户口登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从2016年3月到8月,集中6个月时间全力指导督促辖区6个派出所开展户口登记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公安部部署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注销重复户口296万个,清理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1665.5万人,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已由2009年的171万人减至1O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和重复户口等问题基本解决。今年前5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摸排无户口人员109万余人,为74.67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正>国内户籍改革城乡统一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
在过去的一年履职中我最深的感受是:每一项代表建议都要以扎扎实实的调研为基础。作为奉贤区新张村的党总支书记,我积极与村内老百姓交流沟通,发现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下,伴随着一些影响农民权益的问题,比如农村户口管理问题,特别是农村新生儿童的户口登记问题。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成立后,你还要到公安部门依...
<正>郴政办发[2012]49号CZCR-2012-0104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区户籍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郴州市市城区户籍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作者: 期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05期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
作者:张福坤; 蒋毅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02期
<正>[案情]2013年6月,李某多次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8500余元。但李某年龄无法确定。户口登记和注册的学生信息都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即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他证人证言反映李某已满16周岁,即构成盗窃罪。对李某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 期刊:《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08期
作者: 期刊:《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04期
1.背景:人才流动加速据最新一次的人口普查数据,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86075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军队为培养后备人才所采取的一种招生方式。目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校面向辽宁省考生招生,在高职(专科)批次招生计划内,为海军、二炮和武警部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培养对象顺利完成课程学分和入伍实习,毕业后取得专科学历,经体检和政审复审合格后,直接补充到部队担任士官。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6年第03期
作者: 期刊:《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26期
<正>苏政办发[2013]179号2013年10月31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