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祚伟; 王昊 期刊:《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9年第13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呈高发态势。除了直接行为人责任承担责任,要求远离事故现场的监督者承担为善尽监督义务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此类事故追责往往涉及主体众多,那么对涉事责任人员追责时,由于对各主体责任性质属过失竞合还是过失共犯存有争议,导致追究监督过失者责任尺度不一,文拟对监督过失责任性质展开探讨,以期为解决实践中问题提供有益思考。
作者:甲斐克则; 谢佳君(译) 期刊:《刑法论丛》 2018年第03期
在'不作为的过失竞合'中,锁定责任主体尤为困难。实质因果性支配('排他性支配')人,也就是拥有与该事态有关的实质权限且掌握了回避结果情报的人应当是正犯。尤其是在监督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竞合中,以'新能量说'为前提,把各行为人的行为危险性或风险在因果流程中拥有的强弱或大小程度比作河的'支流''干流'。将支流全面的吸收进干流的话,支流的因果关系则被切断,从而其顶多成立从犯。只有形成明确的干流的人才是正犯。如果不同的河流...
作者:周德金 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05期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但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其中不少过失犯罪系多人共同所为。于是一些学者提倡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但究竟在什么情形下成立过失的共同犯罪,观点不一,一些学者甚至混淆了同时犯、过失竞合,共同过失与过失共同的情形。
竟合过失是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加害人违反各自注意义务实施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过失形式。共同过失是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而共同实施或促成的过失行为。竟合过失与共同过失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适用的处罚原则不同。传统的共同过失理论与竞合过失理论混淆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界限。将竞合过失限定为过失的同时犯、接续性过失和监督过失,严格...
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均出现了过失并造成了危害后果,这种过失究竟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竞合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将必然影响到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应行为的性质,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