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种非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方兴未艾。南都公益基金会由公司股东出资,将资金拨给民间团体。陈发树投资83亿元,成立新华都慈善基金会。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则是参照了美国国家地理协会的模式。
作者:赵旭东 期刊: 2014年第07期
公司资本真实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贯穿始终的法律理念。从注册资本的确定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每个环节无不要求当事人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虽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从未动摇。这一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制而改变,不因采取法定资本制或采取授权资本制而不同,也不因采取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有别。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主要从事筹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业务,国内信托公司出资18750万元(名股实债),股东出资1250万元。国内信托公司投入注册资本1875万元,根据协议,每年按16%支付利息,但国内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款票据中注明的是收益,从法律形式上来说,这项支出属于税后支出,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据此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2582.23万元,计算过程如表格所示。
6月11日,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之间的涉外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由罗东川、周帆、陈纪忠、高晓力、沈红雨5人组成。
纵观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该案除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之外,还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两个敏感问题:一足公司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二足公司股东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翳记不一致而引起的法律问题。
作者:刘京香; 朱科 期刊:《中国审判》 2014年第07期
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开庭审理涉外案件中首次由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的案件。
【裁判要旨】股东与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首先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再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综合判定股东身份;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该财产兑换为相应的股权,股东仅能对其股权进行处分;股东决意退出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即进行股权转让,要求公司回购或公司减资、提起解散公司等,股东直接请求解除入股协议及退还入股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正>【裁判要旨】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作者:李戈; 高俊华 期刊:《人民司法》 2015年第18期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的股权变更可以适用事实股东权利说,即只要事实上行使着股东权利,即使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拥有股权,甚至可以请求公司为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某税务检查组至M公司例行检查,小宗负责对几个小税种的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蔡组长看到小宗对个人所得税检查的资料中记录了如下内容:被检查年度的3月份,M公司为五位个人股东出资各购买了一栋别墅,其中三位股东别墅的价款为180万元,两位股东别墅的价款为150万元,五张房屋发票上分别填写了五位股东的姓名。
答:为了发展经济,鼓励大众创业,政府实施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的一条就是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新法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通过公司章程来进行约定和约束.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作者:邵小平 期刊:《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第02期
<正> 一、股东瑕疵出资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即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其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出资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并且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是根据各股东的出资在全部出资中所占比例来决定的。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
隐名股东概述 隐名股东是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所谓“隐名”与“显名”是指其姓名是否有被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1隐名股东是指向公司实际履行出资,但其姓名未被登记在公司资料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隐名股东是向公司实际出资的人,但是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
作者: 期刊:《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27期
作者:赵新顺; 何存花 期刊:《财政研究》 2005年第04期
一、公司治理模式(一)委托人模式。传统观点认为,股东出资兴办企业,所投人的资本固化为大量的专用性资产.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首先遭受损失的便是专用性资产,按照风险与权益相匹配原则.股东便是企业的所有者.其他要素所有者,如债权人、雇员等,由于不承担资产受损的风险,因而只能成为固定收入者,不属于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单纯定位为股东与经理的委托关系。
作者:周宏亮; 申长征 期刊:《农村金融研究》 2016年第10期
中国经济发展催生大批企业组织,部分注册为企业集团,而相当部分企业虽然没有注册为企业集团,但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从对资金流、物流、信息决策等审计分析结果看,多数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出于竞争、自我保护、逃避监管等各种原因设计了不同的组织外表和内部契约关系。
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公司纠纷中各商事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债权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本文试对“香通国际诉昊跃公司股权转让案”进行分析论证,从香通国际的诉讼请求出发,以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承担责任、香通国际能否请求昊跃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为切入点,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解释认缴资本制之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保护问题。新注册资本制度修订的变化,使股东出...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
"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出资筹建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投资者是公司惟一的股东;是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开,投资者只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09年8月11日,许某、王某发起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金10万元,其中许某出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7万元,王某认缴出资3万元。2012年11月5日,王某将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了柏某并办理了转让手续,柏某出任公司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