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刊所刊载文章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可转让的著作权均于本刊刊发之日转由本刊享有,原著作权人可在非营利范围内继续使用。如作者向本刊投稿,除另有说明外,本刊将视为作者已接受上述条件。凡被本刊录用并刊发的稿件将同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出版或提供信息服务,编辑部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即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等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每千字30〜50元。
作者: 期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34期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2009年11月10日
本刊所刊文章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有可转让的著作权均于本刊刊发之日转由本刊享有,原著作权人可在非营利范围内继续使用。版权费用以稿酬的形式一次付清。如作者向本刊投稿,本刊将视为作者已接受上述条件。特此声明。
1、本刊所刊载文章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可转让的著作权均于本刊刊发之日转由本刊享有,原著作权人可在非营利范围内继续使用。如作者向本刊投稿,除另有说明外,本刊将视为作者已接受上述条件。凡被本刊录用并刊发的稿件将同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出版或提供信息服务,编辑部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即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等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每千字30〜50元。
<正>保护摄影作者著作权既是维护我国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激励公民、法人积极参加市场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我国摄影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权利人分布广泛、作品利用方式多样,有些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或者权利人自己行使成本过高。同时,作品的使用人也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媒体不作为侵权行为”在国外媒体法律中是一个重要概念,但在国内这类的研究文章尚不多见。《论媒体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一文,系统地阐述了“媒体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并从四个方面对常见的媒体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
<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文中的"集体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即为简称)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二百余年的历史,但对于中国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来说,应该还是新名词。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的定义为:"在集体管理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当前正在推进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次讲座中,主讲人首先从立法先天基础和后天条件两个方面分析了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随后阐述了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不同利益的协调者"的角色定位和"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的基本思路,并梳理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步成果,最后讨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问题、录音制作法定许可问题等此...
作者: 期刊:《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22期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建宝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作者:赵湘乐; 杨辉 期刊:《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第01期
<正>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是建立在国家领域基础上的,著作权人成为其国籍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后,其作品就被纳入该集体组织的"作品目录"(repertoire)。为了开发非本国的作品目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代表协议"(reciprocalrepresentation agreements)~①进行合作。但是,相互代表协议很难实现"无缝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传播,可分为无线和有线两种,并非独立于二者的第三种传播方式,现行《著作权法》设广播权,只保护以无线方式进行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有必要设立向公众传播权取代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定时在线传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并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所调整,也没有任何一项专有权将其纳人调整范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的适用分歧。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院通常适用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条文,而该条文是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兜底条款”,长远来看,难以应对因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而给现存的《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带来不稳定性以及造成司法判决的不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依据法律本文进行解释,不宜附加额外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属基本平行的两种传播权,其界定应以承载作品的信号在传播介质中保留的时...
作者: 期刊:《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06期
<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 2004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
作者:吴晓曼 期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05期
随着传播技术不断发展更新,版权保护问题受到挑战,交互式网络电视是集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电信传输网于一体的新的传播技术,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交互式网络电视技术对电视节目和影视作品进行回看、点播,不属于广播行为,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也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罗祥; 张国安 期刊:《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06期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为手段上应继续肯定“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设置,检讨播放权行为手段的三段式设权方式弊端,在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间优先考虑后者价值。在行为效果上,通过检视并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依据法律本文进行解释,不宜附加额外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属基本平行的两种传播权,其界定应以承载作品的信号在传播介质中保留的时间长...
具有独创性的电视直播节目构成作品,未经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直播节目享有著作权,同时享有对其直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如果电视台并非节目制作者,且未获得受让权利或获得独占许可,其对该节目并不享有著作权,只对其直播节目的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针对任何未经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均可以侵犯广播组织权为由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