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好的一味药材。爱,是最妙的一组药方。家在,爱在,好心情在,健康自然在;温柔在,关心在,好氛围在,笑容自然在。最好的养生就是家人常伴,笑口常开。家庭好,生病少人生大约有一半多的时间要在家庭中度过,因而家庭气氛对每个人来说十分重要。中医认为:人的情绪变动过大,易怒易悲都会损伤肝脏,给身体带来伤害。据研究表明:夫妻双方争吵次数越多,他们的身体健康情况就越差。不吵架的夫妻身体更好,寿命更长。
问:我与爱人婚后在农村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现在我想离婚,能否分割婚后夫妻双方所建的房屋?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立的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几个与配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一、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2011年已经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2017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但是男方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今年初,双方复婚,现在准备将这一房屋出售给他人。
今年带初三毕业班,好几个家长一开学就跟我打招呼:有的长期上夜班没时间照顾孩子,有的夫妻双方都在苏州打工过年才能回家,有的离婚十多年了一个人上班挣钱……一句话,家长很忙,孩子就拜托我了。种种情况,孩子成了实质上的留守儿童。
问:我表姐35岁,婚后两年未孕,夫妻双方经多次检查未发现明确的病因,长期服用中药未果,甚为苦恼。后咨询相关医生,认为与其长期精神紧张,工作压力过大,失眠,情绪焦虑和心理应激因素有关。经多次心理疏导和认知治疗,并引导患者正确认识受孕之生理和心理条件,增强对不孕这一客观现实的适应力,并告知患者“不必为暂时的不孕而一筹莫展,消极的心理只能加重病情,
在性病者中,确有一些夫妻双方均没有性乱史。病前,他们也未去过医院就医,因而可以排除医原性感染;他们也不曾出差,没有坐过公用马桶,也没有去过游泳池游泳……那么,他们的病根来自哪里?经分析,他们的手可能是传染性病的罪魁祸首。生活中,不少夫妻就寝前没有洗手习惯,此前翻阅公用报刊,或点过钞票,手上就可能沾有性病病原体,做爱时又用手去抚摸自己或对方的性器官。
一位男读者对我说,他很想出轨,但没有出轨对象,可他觉得自己迟早会出轨。我问为什么?他反问,男人出轨就都是男人的错吗?如果他在婚姻里很不快乐,怎么办?我说婚姻里出问题,那肯定是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但谁出轨肯定就是谁的错了。反正我本人是可以接受离婚,但绝不接受出轨的行为。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去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词人 麦徒 近日,上海、杭州两所小学的家委会选举细则和家长在微信群中竞选的截图流传于社交网络。群中有的家长是名校海归,有的家长任外企高管,有的家长表示夫妻双方在大学都当过学生会主席……家委会选举成了家长比拼实力、地位、人脉的“秀场”。
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对夫妻双方都是折磨,由于种种原因,明明枯萎的感情却并不总能顺利地以离婚作为终结,于是当事人陷入无尽的等待,等待着达成和解,等待着放下执念,但也许是等到一切都将结束的时候,可作为代价被耗尽的一辈子却永远也无从弥补。
案例:军人小许因公负伤致残后复员,领得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共计XX万元,复员后不久,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要离婚,妻子要求小许将复I员后领取的XX万元补助金分其一半,I小许不同意,认为军人领取的补助金i全部归个人。
Q河北小张:我的朋友唐某借我5500元买车跑运输。不久前他因交通事故身亡,我得知消息后拿借条找他妻子杨某要求还款,杨某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请问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杨某是否应当还款? A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生活所负的债务,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生产、抚养、赡养等...
窝囊、没出息、寄人篱下,这是外界给上门女婿贴的标签,好像他们就是婚姻内的局外人.然而,在法律的世界里,并没有“上门女婿”的概念.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夫妻双方互相扶持,共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在部分观念落后的地区,上门女婿地位低下,既要满足妻子一家的诸多要求,又要承受社会异样的目光.现实与理想的落差让一些人选择了最为极端的手段一杀人求得解脱.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上门女婿”一词早该撕去传统...
原本只是寻常的婚姻财产分割,却因为夫妻双方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的戏剧化经历而变得不太寻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系指夫妻双方中至少有—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案件主体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程序审查和实体处理时均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本文针对此类离婚案件,着重指出各个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的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市场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并公示特定不动产权属情况以及权属限制情况,增强对交易安全的信心。然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裁判要旨】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双胞胎子女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由夫妻一方抚养?对此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与案件事实,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胚胎,属于有性繁殖的雏形。它的法律属性在现实法律语境中并不明确,有民法学者将其视为与普通物和特殊物相对应的伦理物。对这类物及其处置规则的研究在继承法与物权法的交叉领域具有特殊作用。如果权属发生争议,若夫妻双方健在,冷冻胚胎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若夫妻一方死亡,可由其配偶取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若夫妻双方均(意外)死亡,则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取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