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海河 期刊:《广东培正学院论丛》 2010年第03期
法定公文标题须遵守简明、准确、显旨、规范、合理五项原则;运用五原则理论分析法定公文标题的规范形式与失范形式;进而提出标题应依据载体、正文长短和内容性质合理选用的方法。
函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用到的一种法定公文。既然是法定公文,就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来撰写和处理。但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或因重视不够,或因公文知识欠缺,经常在公文写作和处理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这则公函虽然篇幅短小,但问题却不少,值得分析纠正。
作者:杨梅; 杨柏林 期刊:《应用写作》 2005年第11期
报告文种的归属,从广义上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归属于法定公文部分,另一块是归属于非法定公文部分,法定公文部分,是指党、人大、政府、军队的公文处理《条侧》或《办法》中所规定的报告这个文种;非法定公文部分,即事务公文部分,是指出现报告字样的一些事务性公文文种,包括调查报告,大会工作报告、述职报告、审计报告、咨询报告、立案报告、评估报告等。本文所分析的是法定公文的报告。
公文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文种即公文种类,是公文社会功能精密化的反映,用以概括表明公文的性质、用途与制发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着公文的结构、格式与语言。在公文中正确使用文种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既可以方便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又有利于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申论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必考科目,近年来在考试题型上做了较大的改进。现在的申论试题加大了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查,考试文体也不再局限于议论文,而是涉及到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常用的多种应用文,
《秘书工作手记2:怎样写出好公文》,像玉的石头(李珣)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5月出版。本书是作者继《秘书工作手记:办公室老江湖的职场心法》后,奉献给读者的一部完全立足工作层面的公文写作指导新作,融实践心得和经验升华于一体,书中不光有“道”,更注重“术”,帮助读者更轻松、更快捷、更精美地写出让领导满意的公文。本书在公文文种范畴上的着力点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大量使用的法定公文之外的文字材料。
有人说公文写作就是一种格式化的东西,人们只需依格式填写、循规矩行事即可,没有什么艺术性。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公文写作尽管要遵从特定的模式进行,但在这种模式之中,写作者大有发挥的余地,比如公务文书显旨的技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从对公文标题组成三部分内容撰写的难度分析来看,确定发文机关名称,没有太大难度;难点在确定"公文文种"和凝练"公文事由"上,这一难点可以说是公文标题拟制的"两关"。本文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试对如何突破文种选择关和事由凝练关作一探求,以求教于方家。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被开除的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各界强烈关注。随着报道的深入,除了拒不履行法院二审判决的博文学院院长遭到舆论强烈谴责外,从该事件中接二连三流出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关于开除杨文明等同志的决定》等法定公文,也因写作格式混乱错误,内容凌驾于法规之上而被人广为诟病。毫无疑问,这几份错误连篇的公文出自该校秘书工作人员之手。
作者:曹红 期刊:《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7年第02期
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极大地推动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条例》实施四年多以来的使用情况笔者得到不少反馈,有对某些规定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也有对某些规定持有异议的。这些反馈表明《条例》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时出现了不协调或是矛盾。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公文法规缺少上位法的统一协调,
通知是公务活动中使用最为频繁、最为广泛也最为常见的法定公文。一般情况下,通知是作为下行文使用的,而是否可以作为平行文使用,学界一直语焉不详。澄清通知的行移属性,对于做好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法定公文,其正文结构具有鲜明的模式特征。掌握这种模式特征,既有利于快速构思,结构文章;又有利于快速阅读来文,提高办文效率。结合实例从内在的逻辑结构与外在的语篇结构两方面探析了公文正文的基本结构模式及其变化规律。
公示作为一种常用的党政机关应用文,有着不同于其他应用文的特质,但却没有被2012年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列入法定公文中。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示本质的界定、基本结构、基本特征、公示使用的现状与公示列入法定公文文种的适用性5个方面来探讨公示纳入法定公文文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于爱护校园草坪绿地的通告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绿草如茵,渲染着××校园的生机;绿地葱郁,坚守着××校园的美丽。草坪绿地是学校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丽校园建设的重要支撑元素。草坪具有独特的明朗性、开阔性和生态性,不但可以净化空气、吸尘杀菌和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更对人们的身心健康、舒缓压力等具有良好作用。
5月17日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的要求。总书记讲的这三点,从公文写作的角度看,也可以理解为公文的"魂"。现实工作中,写公务性文字材料有人喜欢对仗,有人喜欢排比;有人喜欢华丽的辞藻,有人喜欢潮语、土话,诸如此类,风格偏好而已,本也无可厚非。
通报,是法定公文的一种,“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依其适用对象的不同,通报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表彰性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性通报(用于“批评错误”)和传达性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通报具有教育、警示、传达与沟通等功能,制发通报的意旨主要在于:通过对典型性、有代表性的事例或情况予以表彰、批评、倡导...
“意见”在成为法定公文以后,由于其行文方向的自由度和内容表达的灵活性,使用十分广泛。也正因为使用广泛,而不同情况下、不同行文方向的“意见”。其行文要求和法定权威性又迥然不同,所以“意见”文种有细分化的趋势。其表现之一为近年来出现的“实施意见”。在公文运作实际中,“实施意见”使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普遍,已经形成与一般“意见”不同的显著特点,似有成为“意见”的分支,并逐渐独立成为新文种的可能。
“意见”原属党的机关公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96年5月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意见”列入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文种;后来,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意见”正式列入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意见”从而成为行政机关使用频率较高的法定公文。但在实际运作当中的歧义较多,
在国考申论中,根据应用写作题的性质,可以把应用文分为法定公文和一般事务性文书两种。法定公文是指2012年4月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