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治斌 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5年第01期
<正> 法律的一般性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之间的距离在本质上是不可消除的。因而,适用法律就不单纯的表现为职业的法律人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将当下案件事实置于所谓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下,依逻辑三段论推理推导出法律判断结果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所谓法官是法律的嘴巴,法官是执行法律的工具,只能依法裁判而不能创造性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见解,从现实法运动和自由法学所揭示的司法过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显然只是一个假象,一...
作者:刘拓; 韩钰 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11年第01期
<正>所谓法律方法,是围绕法律人的实际工作而形成的由一些零散、缺乏内在关联而实际有益的知识构成的集合体,贯穿始终的就是有关法律人工作方式方法的经验、原理和理论。从该概念出发,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应当是围绕着法律实践中的各种工作技艺、思维方法与具体制度而展开的,是对有关法律人工作方式方法的经验、原理和理论的系
作者:杨贝 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7年第01期
<正>修辞学长久以来被人们禁锢在文学及语言学的视域中,其作用无非是通过运用各种修辞手法来修饰辞章、加强表达。这使得深受“巧言令色,鲜矣仁”的思想熏陶的人们自觉地将其纳入“非礼勿言”的范围内,与真理及真理的达成毫无关系。事实上,修辞学与哲学、法律论证皆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只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几经厄运而
作者:熊明辉 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5年第01期
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概念,而且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有时,我们很难区别法律推理究竟是在法理学层面上研究的还是在逻辑学层面上来研究的。本文试图把法律推理区分为两个层面:法理层面和逻辑层面。我们认为,法律逻辑是一种实践推理,非单调逻辑是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因而,要从逻辑层面研究法律推理,必须引入非形式逻辑思想,才能解决目前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以及法学家们提出的质疑。
作者:韩钰; 粤兴 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12年第01期
<正>2011年,全国人大正式宣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同时强调完善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法律人经过漫长的彷徨、困惑、求索,终于从"立法者时代"迈入了"解释者时代",从"有法可依"阶段向"违法必究"过渡。在这样一个回顾与前瞻的转折点,我国法律方
作者:於兴中 期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5年第01期
<正> 一、引言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领域是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关系。这方面的研究西方早在20世纪中期就已开始,但在国内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西方,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可观的成就。这个领域初启山林之时,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感兴趣的主要是研究人工智能的学者,法学界鲜有人问津此事。随着此方面研究成果的不断出现,法学研究者才逐渐对这个领域发生了兴趣。...
"许霆案"已经成为一种值得研究的法律现象。法律解释学不完全是对法律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人思考的反思。对于"许霆案"学界已经发表了许多文章进行讨论进行了分析,但从法律方法论角度进行的反思还比较少见。本文从司法谦抑主义的姿态,分析了许霆案中的法律方法的运用问题,认为我国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上应该进一步细化,应该为法律人解释、论证法律提供更为有效的方法。
法律推理是一种特殊的推理。它既具有推理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独特性。法律推理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推理主体的思维方式上。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根深蒂固地具有三种思维倾向:规则取向、概念取向与自治取向。这些思维倾向是在长期的法律推理活动中形成的,因此在法官、律师、学者等专业或经常从事法律推理的主体身上最为凸显。正因如此,它们有时也被称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或法律(人)思维。一般情况下,这些思维倾向使得相关主体更有可能...
法律推理具有合理性、非保真性、动态性与扩展性,因此属于可废止推理。典型的法律推理有三种,分别为旨在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认定推理,旨在确定规则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的概念涵摄推理以及基于规则的规则适用推理。事实认定推理的可废止性主要根源于证据的不充分性、对常识规则的依赖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分。涵摄判断推理的可废止性主要根源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解释元规则的可废止性。规则适用推理的可废止性主要...
在法律推理主体系统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均是法律推理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下检察官的法律推理主体地位多元且混合,这在实践中导致很多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为指导,注意内外建设相结合,从立法上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到制度层面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权威,通过权力清单等制度回归检察官职能本位,从检察队伍建设的角度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培养新一代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是...
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法律解释和法律实践的产物。中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从法律解释方法论看,是运用辩证法律推理,确立了"推定式"精神损害赔偿。这给予我们应当重视法律解释方法论价值和不同法域的交流借鉴价值的启迪,以推动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张毅龙; 邓少华 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9年第05期
在法律推理中充满了对语言意义理解的需求,当面对疑难案件时更是需要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来准确地适用法律。语用学的方法重在对动态语言意义的理解,是研究如何理解和使用语言的学问,确定案件大前提实质上具有语用推理的性质。以许霆案为例,将语用分析方法应用到法律推理的"找法"过程中,旨在证明语用分析方法对于法律推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作者:詹姆斯·O.费根诺; 张昌辉; 李雪 期刊:《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第02期
<正>一、法律社会化社会化是学习态度、观念和行为的过程。这种学习主要是通过与他人接触
<正> 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在一审法院举行听证,明确责任,不仅在基层法院广为流传,一些中级法院也开始采用,该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许是为了给办案法官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使我们的错案追究制落到实处,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案件的质量。但也有法官并未把听证作为法官自身权利的救济制度,而是在此时怀念起法律文书签发的行政审批制,在行政化的集体决策中来寻求对
《法律思维导论》[德]卡尔·思吉施著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定价:25.00元在当前国内关于各种法律案件、政治事件的争论中,人们常常表现出法治价值与争论思路的脱节,有时一些法学教授也不例外。显然人们仅仅接受法治价值和一些法治原理是不够的,对法律推理的掌握也就成了当务之急。该书是法律方法论的经典之
逻辑在法律推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一问题上法界也存在着不少的误解,产生误解的原因是多样的。分析探讨根源,消除误解,对于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约瑟夫·W.宾汉姆(著); 于庆生(译) 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04期
不使用“权利”“义务”或某些同义词语,人们根本无法长时间谈论一个法律话题。一种常见的说法是,法律的目的便是创制、限定和保护权利,并界定和执行义务。因此,当我们在法律研讨中使用这些术语时,至关重要的是探究“权利”和“义务”指的是什么。该问题是语言学的,但在寻找妥当答案的过程中,我们将不得不分析某些我们共同的心理概念类型,也许还应当以有关我们法律推理部分之主旨的清晰理解为结束。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法律推理以法律方法为核心,目前我国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在逻辑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律职业者发现仅仅依靠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推理形式,不能够如实体现法律推理的复杂繁琐的思维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界开始对法的价值,社会习惯等因素进行分析考量和选取。
司法裁判活动离不开法律推理。推理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法官可以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来进行裁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不注重法律推理,不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和裁判结论的说理。因此,我们要强化法律推理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其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