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从造价管理、财务会计核算、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以及整体税负等各方面推动施工企业必须改革,如何尽快适应“营改增”、享受政策红利成为摆在施工企业面前的新课题。“营改增”的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但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行业大部分从业人员感到恐慌,也存在很多误区。“营改增”工作的根本是如何确保抵扣链条不断,税金成本合理转嫁,真正实现只对增值...
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雇员诉请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雇主会出示一份以雇员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一而雇员并不知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请求在雇员可得保险理赔范围内免责;或者事故发生后,雇主第一时间与雇员达成和解协议,允诺提供投保资料,并协助申请理赔,但要求雇员在保险获益范围内不再向其主张权利。
作者:叶永忠; 李弸 期刊:《人民司法》 2018年第08期
【裁判要旨】账户质押构成金钱质押。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价值是确定的,不需要经过拍卖变卖程序确定价值,因此金钱质押构成特殊动产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银行据此扣划债务人质押账户中资金用于抵扣到期债务的行为并不构成流质。
【裁判要旨】买方将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或通过认证,就能推定其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且应据此认定欠款数额。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对农产品发票抵扣增值税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笔者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归类梳理,并仔细进行了研究,以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突破口,用8个案例,来剖析农产品抵扣政策。
问:我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了申报.2013年当地国税局对我公司2012年增值税纳税检查时,指出公司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请问,对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提供哪些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问:我公司一家从事仓储运输业务的大型企业,自2013年8月1日之后,企业的服务项目收入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征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造成很多进项税额屡屡被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企业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问,“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涉税风险?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相应提供有形动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问: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公司自行采购了部分灯具,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公司用于日常维修的灯具与对租入房屋装修购买的灯具,是否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为电信公司,公司即涉及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又涉及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所消耗的水费、电费、办公所用的电脑、咨询费、审计费等等,既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也有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请问,电信企业两种计税方法并用情况下,对公司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如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A公司于2013年将自有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设备租赁费为10万元/年.B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时,向A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理由是该购买设备是使用过的旧设备,并且在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观点正确吗?
问: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但该货物是按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请问,公司购进该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的税率是否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答:假定运输车辆属A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并运输该批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此时,运输劳务作为混合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范围,购买燃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问:我公司与一家企业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吗?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我们购买了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日用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75万元.前不久,我公司依法在外市征用了一块工业用地,现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将公司整体迁移至外市.请问,我公司迁移到外市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是否需重新认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国际货运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