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放权被赋予越来越大的自主空间,学生通过自下而上的争取亦获得越来越多的合法权利。面对大学教育管理的法律纠纷,我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修复制度缺口,为学生打开了司法救济之门,并以重要性理论为标准框定受案范围,以程序为主、实体为辅把握司法审查强度,从而努力在尊重大学自治权与救济学生权利间寻求平衡。
作者:李斯令 期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07期
教育公共性不仅要求教育能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求教育满足社会个体需要。大学自治权伴随大学的产生而出现,国家在充分保障大学自主权利的同时,应当通过对教育的适当介入,保证教育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个体需要。应当运用权力制衡原理。构建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共性的大学自治权结构。
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学中的“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奠定了西方大学自治的法理基础,并使大学自治权获得了宪法上的保障。本文在分析“学术自由的荆度性保障”理论的基础上对大学自治权的法律洼质及其界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能对我国的相关方面的研究起到推动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