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桥爪隆; 王昭武(译) 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05期
由于与抢劫罪一样,同时具有作为财产犯罪的性质与作为人身犯罪的性质,因而,事后抢劫罪被称为准抢劫罪,要求暴力、胁迫达到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一般情况下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要成立事后抢劫罪,以在盗窃机会的持续过程中实施暴力、胁迫为必要。判断盗窃机会的持续性标准是,盗窃犯与被害人等之间的紧迫对立状态是否仍然在持续。作为本罪主体的“盗窃犯”还包括盗窃的未遂犯,并且,应该以盗窃行为的既遂或未遂作为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作者:郭玙 期刊:《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年第05期
利用先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无论是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都因为构成要件的部分缺失而不能简单适用。从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各自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来看,如果后行为人对于先行为人的行为抱有“利用”的故意,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否则就只能视其行为要件具体定罪了。
作者:贾万宝 杜英杰 期刊:《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2008年第02期
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作者:徐洋洋 期刊:《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04期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
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