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与篡改对修改权含义的解读,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关于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区别,依然有待澄清。如今在实务界比较流行的是“轻重有别说”,认为修改是程度较轻的改动,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分别用于制止程度不同的非法改动。“修改权在内容上强调对作品的修正,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容上强调对作品的歪曲与篡改,其程度要高于修改权所要求的修正。”
论文的作者应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者可以是个人作者、合作作者或团体作者,是拥有著作权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即作者向社会声明,作者对该作品拥有了著作权。署名是文责自负的承诺,文责自负,是指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对作品负有责任,包括...
作者:周天汉 期刊:《安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第01期
判断第三方插件是否侵犯宿主软件著作权,需要考虑最终用户、第三方以及宿主软件著作权人三方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方插件如何影响了宿主软件的功能。对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插件改变宿主软件的功能,从技术手段上来看是修改和拦截。修改可能会侵犯宿主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拦截则会侵犯宿主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发者应当考虑开发插件是否会影响宿主软件的性质和功能,避免自己的插件作品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与修改权类似,该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争议较大、其内涵和外延尚未有定论的权项之一.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有意见据此推导出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控制的是歪曲、篡改并在客观上“有损作者声誉”的行为.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有损作者声誉构成要件已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实然地位,否定该构成要件存在的非声誉论忽视法条解释的立法历史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值得商榷。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以及国外高水平精神权利立法动态,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应当以有损作者的声誉作为客观构成要件。
论文的作者应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者可以是个人作者、合作作者或团体作者,是拥有著作权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即作者向社会声明.
修改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作者的修改自由。修改权既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复,也不是为了禁止程度轻于"篡改"的"小改"。对修改权的"中国式误读"不仅不合法理,也造成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对修改权的理解不仅事关是否废除该权利的立法选择,对其误读原因的分析,也能引发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思考。
作者:蔡伟; 陈志华 期刊:《中国审判》 2019年第02期
模仿他人在先作品引起纠纷原告陈某系美术作品《女人》的著作权人,作品完成后,陈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广东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申请备案登记并取得原创作品备案证书,同时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被告福建厦门佐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纳服饰公司”)于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讼争的图形商标。陈某于2017年5月3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佐纳服饰公司注册的图形...
出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共生于著作权法内,但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出版中的修改是否会侵犯作品完整权,法院的裁判也并非一以贯之。从规范目的来分析,出版者行使修改权具有正当性,其与法律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目的并非全然不可调和。作者对出版者的修改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被出版修改权所修正,但是出版者的修改必须要恪守合理的尺度。通过对出版中的编辑工作的类型化处理,能有效化解出版修改权...
作者:程财 期刊:《太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第02期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专有的表达自治权,强调作者对文本的人格控制。而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的参与和获取自由的权利,要求作品的公有性质。在戏仿现象中,作品完整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充分体现。戏仿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言论自由具有一致、协调之处。然而,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言论自由协调的有限性和冲突的必然性,必须对戏仿的合法限度作出界定,这也正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和言论自由的起点所在。
近年来,一些以《黄河大合唱》为基础,重新改编后冠以“恶搞版”字样的表演,出现在包括公司年会、大学晚会,乃至综艺节目中,并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近日,冼星海之女公开发声,称对于恶搞《黄河大合唱》者,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作者:徐淑霞; 毛毛(摘) 期刊:《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03期
编辑加工是一种创造性劳动,是使论文转变为产品的重要环节。但编辑对来稿内容需进行修改的文稿则一定要先争求作者的意见,然后再进行修改。一定要注意掌握好修改的尺度,不能因对作品内容的修改而影响作品的完整性,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
著作权的内容又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他们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玉牌创作而言,就是指玉雕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其作品在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IP改编热潮兴起,改编已经逐渐成为影视作品生产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与此同时,影视改编作品所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从《宫锁连城》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从《盗墓笔记》到《九层妖塔》,其中以著名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主张电影的出品方及编剧.
作者:张立新 期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06期
当前我国法院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通过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解决.而通过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的考察可以判断,“主观标准+例外”的立法模式或许是最为适宜的.
作者:李琳 期刊:《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8年第06期
保护作品完整权,旨在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以及作品所体现的作者的精神和人格。歪曲、篡改行为的认定是判断构成侵犯该权利的核心,但是我国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标准。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歪曲、篡改行为的内涵应该仅限于对作品本身进行改动的形式,而不包括作品本身未遭到改动但是对其进行了不当利用的形式。关于何种程度的改动构成歪曲、篡改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两种:“有损作者声誉”以及“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邮电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精神制定的《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则针对邮票设计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在邮...
可以说,修改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中争议最大、至今尚无定论的权项。主要观点有三:观点之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权利的两个方面(一权两面说),修改权从正面肯定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从反面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近年来由原著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普遍存在,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受到关注,如何规范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及如何引导改编权人在不侵犯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础上行使改编权,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评判标准,法律对此的保护体系尚未完善。本文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为中心,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就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实践方面,给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