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农村租了一块地建厂房,并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了一个食品加工厂。后来涉及拆迁,出租人跟我终止了合同,却以被拆迁人的名义签署了对这个加工厂的补偿协议。我如何才能追回加工厂因拆迁所应得的补偿呢?
问:我家的宅基地房最近要拆迁,但至今没有人与我签订书面协议。听说有的村民是直接到村委会领的拆迁款,请问拆迁方是否必须与我们签订书面补偿协吗?
问:因城市建设需要,我家的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镇政府为拆迁人。镇政府以经县政府批准为由,单方面以通知的形式确定拆迁方案,对我们不另行安置宅基地,不予经济补偿,并强制我们接受。请问镇政府的行为合法吗?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法律关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拆迁人本身就是政府机关,也不可以将拆迁行为视为政府管理行为。只要拆迁活动涉及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并侧重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认真学习、全面、正确贯彻《规程》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当前我们拆迁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做好。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各地在实施过程,操作模式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拆迁工作的焦点问题。
案情简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拆迁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月9日作出拆裁字[2009]8号裁决书,被拆迁人关国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搬迁义务,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2月1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政秘[2009]113号强制拆迁决定,责成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及当地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关国...
作者:钱修峰 期刊: 2018年第19期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拆迁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房屋拆迁就是对土地的征收,必然会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必须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才能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对于房屋拆迁的工程管理而言,应该对被拆迁人补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要规范补偿的程序,探索建立多样化的补偿方式,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从而确保房屋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建...
作者:徐芳 期刊:《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02期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工作在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拆迁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暴露出来.而房屋是广大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的"奶酪",不可随意乱动.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作者: 期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5期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进和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的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管理负总责,将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作为重要工作...
作者: 期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5期
<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七年八月十日
<正>郴政发[2009]5号CZCR-2009-000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表面上看.拆迁问题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难以达成协议因而拒绝搬迁的问题.但在实质上则是公权力没有能够有效地理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关系。要彻底解决拆迁问题.必须按照征收的基本理论模型来改造现行立法。
作者: 期刊:《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2期
<正>宛政[2008]89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作者: 期刊:《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03期
<正>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宁政发[200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作者: 期刊:《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03期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
作者: 期刊:《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02期
<正>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宁政规字[20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危旧房改造产权调换、城中村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作者: 期刊:《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01期
<正>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10]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
作者: 期刊:《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14期
作者: 期刊:《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5期
<正>甬政办发[2007]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切实保护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裁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政府拆迁行为导致已经生效的租房合同被迫终止,但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并没有预见到政府的拆迁行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到底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此行为的定性不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亦有不同,应当如何为此行为定性?作者借本文尝试着为司法实践上的这一困惑寻找答案,提供可供参考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