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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网络管理员林雁作为公职人员,明知道本单位在管理车辆信息时具有保密义务,却多次出售个人车辆信息。由此揭开了贩卖公民车辆信息黑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
作者:庄永生; 王伟韬; 赵力 期刊:《中国司法》 2017年第04期
律师职业保密制度,指律师因执业活动获取职业相关秘密而对当事人负有的保密义务和对国家机关享有的作证特免权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在一项制度中对内义务和对外权利的统一。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律师保密特权旨在保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作者:谌蔚; 李艳红 期刊:《人民司法》 2008年第22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74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授权人和特别授权人存有分歧时,人民法院应当采信特别授权人对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陈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显然不敷使用,有必要进行扩张解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实践当中的许多侵权行为成为漏网之鱼;保密义务有别于竞业禁止义务;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应当设立诉讼禁令制度;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进一步完善。
以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为基础,分析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规则的冲突与制衡,最后针对这些利益冲突提出制度设计方案.
作者:杨剑波 期刊: 2004年第07期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控制犯罪的间接手段,对于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刑法应该明确前科制度的法律地位,从前科报告的期限、内客以及不报告的责任等方面完善前科报告制度.
作者:王爱平; 孙亚平 期刊:《职业与健康》 2005年第10期
《现代汉语辞典》将承诺解释为"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当承诺人做出某项承诺时,就意味着他已经订立了一项约定或合同,并许诺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或义务。保密承诺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其表现形式是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
作者:姜健; 宋献晖 期刊:《保密科学技术》 2013年第02期
<正>一、引言金融隐私权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银行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属于应然义务。当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存在体系散乱、价值错位、内容滞后等问题,导致银行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机制不完善,泄露消费者金融隐私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亟待解决。
作者:赵旭光; 侯冀雁 期刊:《理论界》 2005年第12期
律师的作证拒绝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而获得的秘密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律师作证拒绝权的根据在于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与律师辩护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密切相关.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拒绝作证的权利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因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无论从辩护律师的职责、立场还是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来看,赋予辩护律师作证拒...
作者:姬瑞朝; 薛东领 期刊:《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年第10期
存款机构对存款人负有保密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存款合同中的默示条款理论,存款机构的保密义务不是绝对的,存在有例外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存款机构保密义务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亟待完善.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如未能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体例安排不甚科学、关于保密义务的概念界定模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等.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凸显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整合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理确立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填补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漏洞等.
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保密义务是银行与客户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缺乏具体规定.由于银行和客户的关系经常带有国际色彩,银行业务的这一特点,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使得我们借鉴金融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金融法对此问题的规定,研究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2004年12月31日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始启动:这次普查涉及我国境内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强调.依法接受普查、如实申报资料,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作者:王海军 期刊:《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5年第07期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在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之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的规定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只适用于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表现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采用列举与概括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即: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德国的劳动者忠实义务源于人们对劳动关系人身属性特征的发现,伴随着雇主的照顾义务而产生。劳动者忠实义务并非静态的个体,而是一个灵活多变的义务群。随着人身属性在劳动关系中所占比重的不断变化,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数量和种类也随之改变。在魏玛政府时期劳动者忠实义务达到发展的巅峰,但后来由于纳粹政府的滥用而走下"神坛",被重新纳入劳动合同框架,并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衍生出以竞业禁止义务、内部劝解义务和保密义务为代表的...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客户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这一点早已成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但对于客户的违法行为,是否应替客户保守秘密?是否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举报?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理论界、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莫哀一是.弄清这个问题,对执业人员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构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