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明市公安局课题组; 郭日建; 王富源; 黄志敏; 戴碧铭; 邹声浩; 徐东建; 杨峰 期刊:《公安研究》 2019年第11期
因民事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屡屡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风险点。“民转刑”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暴力性、突发性、反复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应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人民调解水平;加强矛盾排查化解、提升多元共治水平;加强治安立体防控,提升安全防范水平;加强依法高效履职,提升执法为民水平;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精准施策、有效应对,确保“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执法不失职...
作者:梁健; 鲁日芳 期刊:《法律适用》 2020年第02期
认罪认罚案件中得到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提出上诉。针对上诉,各地做法不一。对是否应该保留上诉权及二审基于抗诉能否加重刑罚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条件和实际情况,研讨保留及限制上诉权的法理基础,借鉴域外类似法律制度成功经验,提出对上诉权保留及限制的应对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对量刑档次不同的案件分别设置上诉权;对抗诉权进行适度限制;对协议放弃或限制上诉权开展试点...
智能化系统是整个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点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通过该系统平台,可以在最有效的状态下整合各种有利因素,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全面提升查办大案要案的效率和指挥水平。
“兔爷”,这起案件归你了 “‘兔爷’,这几起案件,限你一周之内破案!”局长老K拍拍我的肩膀,夹着他的黑色公文包,走出了办公室。我坐在办公室,愣了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看了看窗外如墨的夜色,我站起来走出了办公室,逐渐消失在长长的明暗交错的甬道里。
有人说,发生在黄家光身上的事,曲折程度“不亚于一部侦探电影”。有人形容,从无辜获刑到无罪获释,黄家光“趟过一条苦难之河”。不管别人如何议论,黄家光只有一个想法:都过去了!他甚至还原谅作伪证的人。但是,人们能让不该过去、不该原谅的事就这么轻描淡写地“过去”吗?“黄家光沉冤昭雪时,24岁的年轻人已变成42岁的中年人!”谁的错?在为黄家光扼腕叹息中,“案件为何错判”已成为“众矢之的”……
因受惊吓而患精神性疾病该不该获得赔偿?2009年3月,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3年6月23日晚。警察赶到一条河边。那儿有一个被捞起来的拉杆箱。里面装着一具女尸。经辨认。女尸与一个失踪的“按摩女”很相似。最后确定,女尸就是“按摩女”小红。 很快,一个叫“姜祥”的人进入警方视野。案件果然是姜祥所为!姜祥为何杀害小红?
丈夫隐瞒秘密,妻子起诉离婚 事发地:广西南宁西乡塘区。阿秋和阿强结婚的时候,都已是四十出头。按理说,这把年纪的人,都很成熟了,考虑问题也应该比较成熟。哪知,他俩的婚姻只维持了两年便告结束。为什么?
案例介绍: 刘某于2007年11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2009年12月,保险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得知刘某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导致其不能享受所投保险的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
近年来房地产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法院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利用法院裁定牟取不当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同时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带来很多麻烦。我们认为,当前一些地方法院在涉房交易和登记裁定中存在以下几方面偏差,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王忠; 侯琛娟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05期
《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议一直存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裁判各异的案例。本文试以两个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有所裨益。
作者:赵杰; 冯海潮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04年第11期
一、现代登记工作对信息化的要求 在日常登记工作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业务的繁杂,经常导致各种错案发生,虽然各项管理规章在不断完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也在不断被训导和提升,但还是由于流程和细节等原因,发生如一房多证、重复抵押、查封转移等情况。从发现、查处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错件中使用的骗术越来越多,而我们的预防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凭借工作人员的经验和责任心和系统、有效、细致的技术监控。
近日,盐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严肃查处了两起通过伪造手续非法处分房屋所有权的案件,依法注销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者:陈耀东; 杨雅婷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05期
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意义上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但同时,不动产登记行为又是登记机构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样,民事与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得实践中在处理不动产登记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面临此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的困惑,而当事人更加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民行交叉问题进行研究。
2001年,浙江省衢州市在市中心商业区坊门街实施了大规模拆迁,短短4个月时间就完成拆迁面积14万平方米、搬迁户数为1760户的拆迁工作。但是,伴随而来的是被拆迁人的集团诉讼和集体上访,2004年,中央电视台曾做过有关专题报道。10户被强制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等进行了一系列、历时近4年的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时,能否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当前争议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标的物;四是认为已有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案例:2004年1月14日,甲与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甲名下的某处房产转让给乙,并于2004年7月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乙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作者:杨佳燕; 左江; 李飞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05期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依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但对于登记实务中引起物权变动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是否视同不动产物权协议.能否据此办理预告登记,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什么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中的连续转移登记案件?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因检查“未发现隐患”,安监人员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刑的案例不胜枚举。这给很多安监人留下了一种印象:一旦出事故,没去检查是“失职”,以前去检查过是“渎职”。但是,近期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四名安监人的起诉。这给很多安监人以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