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授权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期间直接管理困境公司事务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管理人管理模式所不具有的优势,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实践中的适用率不高,未能真正发挥其效用。"新义务说"明确了自行管理债务人与破产前债务人属于同一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启动程序、批准要件,通过明晰归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权、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可提高其适用率,增强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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