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正文】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   健康教育活动  

摘要:<正>1999年7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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