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正文】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驯养繁殖   禁猎期   狩猎证   禁猎区   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正>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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