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正文】

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农村环境保护   防治污染   区域环境质量  

摘要:<正>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镇企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企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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