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十二次   养路费征收   房产管理   管理条例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一、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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