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逮捕的决定关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审查逮捕程序的合理性对于逮捕条件审查的实质性具有重要制约作用,尤其是在我国"捕押合一"制度不变的情形下,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几种富有代表性的改革观点冲突只是阶段性差异的不同选择,并不是根本目标的完全抛弃或悖反。诉讼化的具体模式选择应是动态的、具有渐进性的,是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统一,从而在宏观上实现审查主体由检察院向法院的逐步过渡,在微观上实现审查方式由审批式向听证式的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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