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竞争政策研究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公认的商业道德”判定的考量因素 【正文】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公认的商业道德”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陶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行业惯例   自律公约   技术规范   消费者福利   平等非歧视性  

摘要:面对变化万千、种类繁多的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法律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绝非单一概念性的界定即可完成.需要针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技术方式等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具体内容进行剖析,并且结合既有的司法判例进行界定,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实际操作的可行路径.“商业道德标准是不同于日常生活道德的经济伦理标准,以现实的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将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因市场竞争本身具有谋取私利甚至‘损人利己’的属性.” 2正是此种特定行业与经济伦理的背景设计,使得裁判者在发现“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程中,增加了许多不稳定性,诸如行业的情况、发展的状况、未来的前景、技术的因素等等,由此多元化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司法适用的难题.本文将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确定“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其判定的考量因素,以期为准确界定该类纠纷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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