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嘉应学院学报 论敌意收购中反收购决策主体的模式选择 【正文】

论敌意收购中反收购决策主体的模式选择

作者:陈秋竹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401120
反收购   现代公司治理   利益衡量   决策模式  

摘要:目标公司针对敌意收购有权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反收购的决策主体,而学界主要分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模式。不同的模式对于相关主体追求的利益安排有所差异。理论上从维护股东会主权、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以及实现公司外部监督的角度,股东大会中心有其可取之处,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在实践中不仅难以到达预想效果,更具有价值追求上局限性;董事会中心主义则有利于从公司整体以及其他各主体的综合利益出发进行考量。对于多种异质利益进行衡量以及选择,由董事会进行反收购的决策具有一定优越性,有利于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实现各方综合利益的最大化以及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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