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政府在基础教育改革中具有合法主体地位,但这一地位并非唯一的。在多元主体并存的基础教育改革中,地方政府的权力需要有边界。从合法性原则来说,地方政府的权力有法律边界和认可边界;从合理性原则来说,地方政府的权力有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地方政府既要积极作为,又要恪守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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