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正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其他社会组织   群众负担   直属单位   专项资金   资金缺口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生猪技术改进费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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