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57年创刊,国内刊号为32-1804/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治期刊。该刊是一份半月刊,致力于发表政治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2月23日—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南京隆重召开。省长梁保华代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主任钱志新向大会作了《关于江苏省2003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04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省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下发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资本市场初具规模,市场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市场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已经成为社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两会"之后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国办发[2004]3号 2004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
作者:梁保华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一、2003年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是重要而又不寻常的一年。在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全省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为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检查及消毒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现作如下通告: 一、外埠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省的,应当随车携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鉴于省政府领导成员有变动,对部分领导成员的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省长、副省长分工通知如下: 梁保华,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人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从2004年起,全省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
刊期:2004年第04期
<正> 苏政办发[2004]8号 2004年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总工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