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立法法》73条增加的“不重复上位法”原则,有条件地否定了地方立法的“抄袭”行为,形成了对地方立法的规制。但随着地方立法权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实践中“重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也随之增加。究其原因是法律并没有对此条件做进一步的规制。通过对地方立法重复状况的分析发现,不仅各地认知不同,重复方式也多样。基于合理规制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基于逻辑上的完整性和意思的关联两个合理的标准才能对上位法做“一般”以外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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