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经济论坛 浅议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 【正文】

浅议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

作者:赵同娜 河北经贸大学
公司治理   司法介入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内部冲突   市场经济体制  

摘要:一、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性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应世界潮流,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然而,放松政府管制并不意味着公司内部冲突会自行消灭,也不意味着公司内部运行不会出现紊乱、失效甚至停滞的现象。因为公司法律关系的各主体在公司运行中的地位相差甚远,一旦各参与人以及内部各机构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并且超出了可控制的范围,内部自我调节机制就会陷入停滞、紊乱或失效,公司的正常运行受阻,甚或趋于瘫痪。因此要实现制衡必须有外力的介入,这个外力就是司法。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性质就是它是公司治理的外部保障。因为司法权是权利的庇护者,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直接对公司内部各主体间的权利冲突、利益矛盾进行整合、协调的任务由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来完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及其专负法律实施的职责,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去救济私法主体的权利,并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保障。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