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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税契征用与自治经费筹措

作者:孟祥菊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田房契税   清末新政   地方自治   经征权  

摘要:清宣统年间新政需款浩繁,田房契税税率数次加增,清廷财政收入中包括契税在内的杂税比重急速上升,各省亦从田房税契附捐、契纸、契尾捐、中人提成方面提取地方自治经费。1909年新税契改革政策出台后,各省自治机关为推行自治事业,纷纷致力于谋求契税的征收权,除了直隶,其他各省的请求最终被断然否决,但却赋予自治机构针对税契征税的监督、检查等参与权。上述博弈反映出自治与官治在争夺国家财政资源背景下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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