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898年清政府发行的昭信股票开始在制度上允许金融机构参与国家内债事务。传统金融业在不少地区认领了相当数额的昭信股票,还向盐商和地方政府提供垫借款项应付摊派。地方政府需要金融业帮助周转财源,中央政权需要专业机构协助统筹,金融机构相应承担内债相关的募集、收存和汇拨等功能,并从中获取收益。昭信股票这一案例固然表明晚清国家财政对金融业的依赖,但金融业本身亦因经济形势产生了参与财政的需求,新式银行的最初发展离不开国家财经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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