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03年,清政府商部颁布的《铁路简明章程》24条,明文规定:准允华洋官商集股,建筑铁路。换句话说,即允许用集资、合资、独资等方法修建铁路。也就意味着,除清政府筹集资金和借外债修建铁路外,还放开了民间成立公司集资修建铁路的禁令。于是,各地纷纷出现了官办的、商办的铁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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