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末位淘汰制”因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作用,而被各大企业广泛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的公布,确立了“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准则。但在劳动法的视域下,“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解雇之间具有一定的契合性,末位淘汰仍然具有合法适用的可能。对于处于绩效考核等级末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确定其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后,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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