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案情 介绍2007年4月底,某市水政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某洗浴中心私自取用地下水。经查,发现某洗浴中心由个人开办,租用某都市村庄内的门面房.并从该村的原来农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用作洗浴经营。在其后院内有取水管道,机房内安装了水表(属当事人自行安装),某洗浴中心按月对该村缴纳水费,标准为10元/吨,但某洗浴中心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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