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6日上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次会议在海口召开,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条例》规定了本省的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标准进行分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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