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论罪过性的要素增减与构造性 【正文】

论罪过性的要素增减与构造性

作者:马荣春; 朱俊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南京210029;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扬州225127
罪过性   犯罪动机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违法性认识   知欲构造  

摘要:在故意和过失之外,犯罪动机应该被赋予法定的罪过要素地位。同时,在过失犯理论发展演变的隐喻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越来越阻碍社会进步及其所需的人性自由,故其应退出罪过性领域。罪过性存在着“知欲构造”,且其“知欲构造”是形成于心理事实→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这一从事实到价值,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递进,故“三元递进”也是罪过性的构造性描述。罪过性的构造性有力地说明:不仅犯罪构成论体系本身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认知系统,而且罪过性本身也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认知系统。通过“知欲构造性”和“三元递进性”来描述罪过性,将使得刑法学中的责任理论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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