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倡导故意过失之间存在位阶等级关系的罪过位阶论,是建立在区分存在论的故意过失和规范论的故意过失基础之上的。在规范责任论下,纯粹的故意概念的建构是不可取的,规范论的规范理解在于重视价值判断的作用但并不能忽视其存在论基础。故意过失的存在论区分的界限并非意志因素,而是基于结果本位基础之上认识程度的差异。通过对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表面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进而为罪过位阶论提供规范支撑。罪过位阶论建构的实质价值理念则是植根于“量刑反制定罪”。罪过位阶论的建构包含两个侧面:一是故意可以评价为过失犯罪;二是过失不能升格评价为故意犯罪。倡导贯彻罪过住阶论对个罪罪过形式、结果加重犯及打击错误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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