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就减排义务、资金及技术合作等方面作出了诸多新的规定,将其与中美、中欧、基础四国气候变化合作文件相结合,可知我国面临着从自愿到强制减排、从资金受资国变为出资国等的变化。而我国履行国际气候的机制还存在国际合作单向性,并与国内履约行为脱节的不足。当前,在“一带一路”倡议引领我国新一轮合作的背景下,《巴黎协定》的新要求与之具有高度的亲缘性,应立足于二者交叉地带,创新利用国际资源履行我国气候义务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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