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曾对2010年药家鑫杀人案,一个曾引发全国关注的热点案件,有过比较细致的法律分析。我的判断是,药家鑫大致属于所谓“可杀可不杀”的范畴。他冲动杀人,是故意,因此是死罪,“可杀”;但又因为并非蓄谋杀人,恶性低,不大可能再犯罪,加之自首,按最高法的相关文件,以及历来的刑事司法政策,又属于“可不杀”的范畴。也还有其他公共政策理由不判死刑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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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1.81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发行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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