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河北法学 论吸收犯的罪数本质、成立要件及类型 【正文】

论吸收犯的罪数本质、成立要件及类型

作者:邵维国 广州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广东广州510006
吸收犯   罪数本质   成立要件   类型  

摘要: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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