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国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国内国际社会活动的能力与事实并存。依法律主体资格的唯一衡量标准——法是否直接赋予其权利义务.跨国公司享有国内法主体地位,但不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对法赋予跨国公司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分析须从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现实社会实践综合考量。作为国内国际社会的重要参加者,跨国公司对现有法律体系下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均有重大影响,这决定了其享有相应国内同际法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影响因子:1.81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在线咨询,1-3天快速下单!
查看更多>
超1000杂志,价格优惠,正版保障!
一站式期刊推荐服务,客服一对一跟踪服务!